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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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实现碳达峰关键期、推进碳中和起步期。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 “十四五”开局之年八项重点任务之一。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又重点研究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举措。

 

“碳达峰”“碳中和”的界定 

 

“碳达峰”是指温室气体(我国专指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一段时间内达到历史最高值,之后进入平台期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然后进入持续缓慢或快速下降阶段,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由增转降的拐点。碳达峰目标包括达峰峰值和达峰年份。

 

“碳中和”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团体或个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通过植树造林、节能减排等形式,抵消自身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二氧化碳 “零排放” 。在我国,“碳中和”不是二氧化碳绝对零排放,而是指净零排放,即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量与从大气中移除的二氧化碳量相互平衡。其目的是维持大气层中的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大致平衡稳定,不会导致地球表面温度的大幅变化,以避免引起较大的气候变化。

 

“碳达峰”实现的时间与量直接决定“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与成本。“碳达峰”宜尽早实现,时间越往后,地区或企业面临的减排压力越大,回旋余地也就越小,碳减排所付出的成本也相应增加,“碳中和”目标的实现越来越难。欧盟28国(含英国)整体 在1990年就实现了碳达峰,承诺于2050年碳中和,承诺的碳中和时间比达峰时间晚60年。我国是人为划定的2030年达峰时间表,但承诺的碳中和时间与达峰时间的距离是30年,这意味着我国碳排放达峰之后平台期缓冲时间很短,就要稳中有降,以致快速下降,这是最大的挑战。与欧盟等发达地区和国家相比,减排道路几乎一致,但我国缓冲期大幅变短,能源和经济转型、二氧化碳和其他 温室气体减排的速度和力度都要比他们大得多。

 

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范围 

 

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组织层面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ISO 14064-1:2018)以及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编写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提出,碳排放主要包括3个范围: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其他相关但非直接的活动产生的排放。目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内7个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的地区发布的碳排放核算相关文件来看,国内的企事业单位碳排放通常只考虑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全国机构能源消费占比变化图

 

就公共机构而言,直接排放主要是指化石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和移动燃烧设备中发生氧化燃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具体包括锅炉房或开水房消耗的燃煤、天然气、燃油,食堂消耗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燃煤、燃油,公务用车消耗的汽柴油。间接排放主要是指消耗外购电力和外购热力产生的排放,具体包括公共机构照明、空调(新风)、电梯、电开水器、水泵、办公 (教学、科研、医疗)设备、数据中心机房等所消耗的除光伏、风力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外购电力,以及采暖、生活热水所消耗的除光热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外购热力(热水或蒸汽)。

 

公共机构“碳达峰”“碳中和”路径 

 

一般而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有4个途径:利用非化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总量(特别是降低化石能源消费);利用新技术将二氧化碳捕获、利用或封存;通过植树造林增加林业碳汇。公共机构处于能源消费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最主要的路径是前2个:尽量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减少或者不使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耗产生的直接排放,有效提高外购电力、热力等能源利用效率,减少间接排放。为此,公共机构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完善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核算碳排放情况,摸清碳排放家底,是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关键一步。而统一的碳排放核算标准,是摸清碳排放家底的重要依据。目前,国内没有专门对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的标准(或指南),各地区只针对重点排放单位(年排放5000吨二氧化碳以上)核算碳排放量,公共机构中除了部分高等院校或场馆在重点排放单位行列,大部分公共机构尚未进行碳排放核算。另外,各地区碳排放核算指南对核算边界、核算范围、各类能源计算碳排放量的排放因子不完全统一。比如,北京对除交通运输业外,其他服务业或行业核算范围均不包含移动源(汽车)产生的碳排放,而公共机构中车辆的能源消耗量有一定占比,不能忽略。“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应当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中发挥表率示范作用,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有必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完善公共机构碳排放核算标准(或指南)。 

 

“碳达峰”示意图

 

准确计算公共机构碳排放量。自2008年《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以来,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定期逐级向上报送能耗统计数据,但是统计报表中并不包含碳排放相关数据。而计算现阶段全国公共机构碳排放总量,是测算公共机构碳达峰总量和时间的重要基础。各级各类公共机构应当依据碳排放核算标准科学合理界定碳排放计算范围,根据自身用能实际情况,以及各类能源碳排放因子,分别计算各能源品种的碳排放量,进而计算出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和排放总量。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依据汇总数据计算出本地区公共机构直接排放量、间接排放量和排放总量。只有在汇总全国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才可以科学合理制定公共机构碳达峰行动方案。需要注意的是,公共机构直接碳排放量应纳入国家碳排放总量,而间接碳排放量实际在发电、热力行业已计算,为避免重复计算,不应纳入国家碳排放总量。

 

“碳中和”示意图

 

推动用能结构持续优化。从我国的能源消费和碳排放现状来看,在资源禀赋的约束下,我国的能源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占比56.8%,石油消费占比19.1%,天然气消费占比8.5%,化石能源消费总量占比接近85%。而全国公共机构用能结构随着节能工作的不断深入也在逐渐优化,其中原煤、汽油等化石能源直接排放源占比从2010年的56.6%下降至2019年的32.4%,外购电力、热力等间接排放源占比从2010年的39.4%上升至2019年的59.0%,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比也略有提高。公共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降低化石能源消费从而减少直接碳排放:推进北方地区公共机构冬季清洁取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改造,减少煤炭消费;推动机关、医院、学校等公共机构食堂电能替代,实现全电厨房,减少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消费;加快淘汰燃油公务用车,积极应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绿色出行,减少汽油、柴油消费。另外,还可以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大力推广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及购买绿电等措施,减少间接碳排放。

 

全面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加优质充分的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共服务,对政府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才能有效抑制用能刚性增长态势。从管理节能的角度,深入贯彻实施能耗双控制度,严格执行能耗定额管理,强化节能指标约束力。从技术节能的角度,新建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公共建筑应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达到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和零能耗建筑标准,提升节能信息化水平,推进智慧节能,加大对数据中心机房、空调(供暖)、食堂等重点用能部位和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从行为节能角度,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节能降耗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作者: 邢丽峰(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编辑:唐棣
审核:胡江南
2021年4月13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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